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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常州网3月19日电:记者昨天从钟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常州市首例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一案了结,职工郭丽丽获赔610元。
上月18日,钟楼区某药店职工郭丽丽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从2007年10月30日起进入该药店工作以来,药店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2日她已经离开了该药店。“我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药店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郭丽丽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赔偿要求。
经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立案审查,郭丽丽月工资为850元(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为该药店是每月25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所以违法需双倍补偿的第二个月时间从1月26日算起,至郭丽丽离职约一个星期的时间。经过监察人员的教育,该药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将双倍补偿610元交给监察大队请其转交给郭丽丽,而且与单位其他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据了解,这是我市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结案的第一例关于不签劳动合同、申请双倍赔偿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2个多月了,因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赔偿的劳动纠纷日趋增加。常州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同时希望更多的郭丽丽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蒋志峰、黄贇、谢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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