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首例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了结

2008年03月17日 15:52 

  中新常州网3月17日电:(杨薇 黄赟)在常州某药店工作的1位职工郭丽丽,于2008年2月18日找到了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从2007年10月30日起进入该药店工作以来,可药店却一直都没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这位职工已经离开了该药店。不过,该职工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觉得药店这种做法应该给予他们补偿。于是便向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该药店应该支付该职工双倍工资的赔偿。据了解,这是常州市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手的第一例关于不签劳动合同、申请双倍赔偿的案件。

  目前,这个案例已经立案查处完毕了。该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积极配合我区劳动监察大队,认真整改,并以于2008年2月22日支付了该职工二月份双倍工资的费用并签订了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该案处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工作超过一个月而在一年之内的,所在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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