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常州网12月20日电: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北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115元增加到150元。该区将通过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标准,确保2008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不低于98%。
此次调整,区、镇(街道)财政资助和个人缴纳标准各增加10元,市级财政资助增加5元。同时,减少了住院补偿的分段档次,适度调整了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加大了向基层倾斜,向大病、重病倾斜的力度,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水平,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通过政策调整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门诊药费补偿办法和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新创建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进一步扩大群众受益面。
明年,新北区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调整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以下补偿60%,1001元以上部分补偿9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3000元以下补偿50%,3001-30000元部分补偿8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10000元以下补偿3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7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该区还增加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补偿范围,完善计算机管理,确保“即时结报”网络的正常运行,使补偿手续更加便捷,真正使参保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据悉,2007年,新北区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建立了独立、封闭运行的农保专网,全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武进医院均实现了网络管理、即时结报,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例达到了51%;在区级医疗机构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例达到41%;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例也达到了31%。(周瑜萍、朱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