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拒绝退押金 房客一怒诉至"公堂

2007年08月24日 13:47 

  中新常州网8月24日电:租约到期,房东却找出种种理由,拒不返还当初的租房“押金”。房客一怒之下,诉至“公堂”。

  2004年7月,老袁在钟楼区新闸镇新昌路租了间店面,做“汽车装潢”,他与房东商定,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2年,作为担保,老袁还支付了房屋空置保证金2500多元、水电费押金500元。今年6月,老袁按照合同约定,通知房东不再续租,同时要求房东返还押金。可房东说,老袁占用新昌路道板进行洗车造成了道板破损,为此遭到了新闸镇市镇绿化管理办公室的警告,若不在一个月内修复到位,就要受处罚,退押金可以,得先修复道板。老袁觉得责任在己,很快就找了人维修。可房东又称,必须到绿化管理办公室开个证明,保证“不予处罚”才能定心。这下,老袁认为房东纯属刁难,于8月中旬将房东告到钟楼区法院。

  作为老袁的代理人,常州常江律师事务所刘为帅律师认为,收据上明白写着房屋空置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顾名思义,与“道板毁损”根本不搭界,况且老袁也尽了维修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后,若没有充分理由,房东应该及时返还押金。

  不过,作为常见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手段,押金的数额、退还条件最好在租赁合同中事先言明,而老袁和房东只是嘴上说说,合同上根本没提到押金、违约责任等诸多关键事项,为后来的“扯皮”埋下了隐患。刘律师说,如今的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房东吹毛求疵,以房屋设施损坏或其他借口克扣房客押金的不在少数。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客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房东及时退还押金。当然,房客应当爱护屋内设施,如有损坏,及时与房东联系,协商维修。(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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