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时梦想做"老大" 成年盗窃落法网

2007年07月30日 09:18 

  中新常州网7月30日电:多年之前,一家录像厅正在播放着《江湖最后一个大佬》——一部风靡香港的新、老黑社会交替的故事;就在这家录像厅黑暗的角落里,一个少年紧盯着屏幕,眼神里满是崇拜……

  多年之后,这个梦想做“老大”的少年长大成人,为了自己儿时的梦想,他带着3个年轻人,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疯狂盗窃作案30余起,直到民警出现在他面前,短暂的“老大”梦随之破灭。7月18日,戚区检察院对该团伙成员夏某、周某、左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走出高墙想做“大佬”

  夏某是这个团伙的头目,也是个孤儿,从小被一位好心的老人收养,尽管生活清苦,但也算有个遮风挡雨的地方。1989年,老人去世,夏某连这样一个地方都没了,开始浪迹社会,从遥远的内蒙古草原来到了江南水乡。为了生计,夏某开始了自己小偷小摸的生活。1994年,因盗窃,夏某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可劳教期满后,他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破罐子破摔,1996年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由于表现良好依法减刑5年,2006年8月6日,在高墙下生活了十年之久的夏某终于重获自由。

  重新踏上社会的夏某决心走正道,在一家工厂找了份工作,开始自己的崭新人生。可事与愿违,十年的牢狱生涯让夏某已经和这个社会完全脱节,他没有技能、没有知识,就连干体力活也不如年轻小伙子,况且一个月500块的工资,也与他之前的设想出入太大,不仅不能满足他的生活需求,而且也赚得太辛苦。于是,夏某再一次迷茫起来,想到儿时看过的电影,前呼后拥的“大佬”让他遐想联翩。

  生财之道重走老路

  日子总过得紧巴巴的,夏某心里越来越不满足,他想要出路,一条能够生财的路。一次偶然的机会,夏某遇到了同是刑满释放的老张,同样的生活经历让两人一见如故,让夏某疑惑的是,老张同样刑满释放,却生活得很滋润,每次都请他喝酒吃饭。在又一次请夏某喝酒时,老张诉说了他的生财之道——偷。

  偷?这个字眼给夏某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因为偷,他失去了十年青春,因为偷,他背负了罪犯的恶名,至今在人前抬不起头。可老张的一席话,又深深地打动了他:“你以为你自己能干什么?你自己本来就是个小偷,不管服没服刑,在人家眼里,你都是小偷。反正名声不好了,干嘛还要在乎名声?”回想起自己解除劳教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只要知道他劳教经历的人都对他敬而远之,眼神里的那种鄙夷,他觉得很受不了。老张又说:“其实你也可以不动手的,让人偷不就得了?”夏某眼前一亮,大呼“言之有理”。

  乌合之众疯狂盗窃

  决定重走老路的夏某,为了组建“队伍”到处物色人选。20岁的左某、17岁的周某都是在这个时候被他招至麾下的。

  为什么要找小年轻,夏某也有一番考虑。利用自己进过劳教所的“优势”,在不良年轻人心目中,他绝对是老大哥,再者,年轻人好“管理”,手脚麻利,偷起来比年纪大的人得心应手多了。至于偷什么,夏某更是颇费了一番脑筋,他认为电线是最容易得手的,因为露天的电线缺少看管,偷起来很方便,即使被人发现,由于在户外,很容易逃脱。

  整个行动过程更是被夏某设计得十分缜密,一般先由夏某在决定偷之前几次三番踩点,对作案地点的环境、地形有了确切的把握后,再决定是否在这个地方偷。一旦决定后,他便会叫左某、周某去偷。夏某基本上不参与盗窃过程,但他规定手下要在偷之前、偷好后、准备卖之前都要用电话向他汇报情况。偶尔,夏某也会到现场“督战”,但也不参与偷,只是在旁望风而已。然而剪好电线后要去卖,夏某则肯定是亲力亲为的,分钱则更要通过夏某的手。就这样,这个团伙在今年1月至4月间疯狂盗割普通电力电线30余起,地点遍布常州市各乡村,有的地方甚至是偷完后刚装上新线,又惨遭洗劫。群众反响强烈,对这帮盗线贼恨之入骨。

  多行不义终落法网

  今年以来,常州市警方加大了对盗窃各类电力电线的查处力度,仅戚墅堰就相继打掉了一大批专门盗窃电线的团伙,其他一些“单兵作战”的小蟊贼也纷纷落网,然而这没有唤醒偷红了眼的夏某。

  早在今年3月28日,警方就盯上了夏某团伙。那次,警方在潞城巡逻途中发现了行迹可疑的左某和周某,经盘查,两人没有交代在潞城盗窃的事实。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只能将其二人释放。两人在释放的途中心有余悸,左某随即打电话给夏某说,他们差点栽了,然后表达了由于风声紧想缓一缓的想法,钱迷心窍的夏某当场就破口大骂:“赚大钱就是要有风险!警察不是拿你们没办法吗?今后就算被抓,咬紧牙关不就好了。最危险的时候就是最安全的时候。”

  多行不义必自毙!今年5月5日,团伙成员周某再次准备实施盗窃的时候,被早有准备的警方当场抓获,通过他的交代,警方顺藤摸瓜,揪出了幕后“大佬”夏某。

  然而,再次走进看守所的夏某自以为行为隐秘,无人知晓,神情傲慢,甚至理直气壮地说:“又不是我偷的,抓我干什么!”但办案民警早已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在提审夏某时告诉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夏某的“没偷不犯法”的论调在法律面前不攻自破,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编辑:
戚莉娜

】【打印】【关闭
Google
中国新闻社江苏分社版权所有,所刊稿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电话:0519-5680857  信箱:changzhou@chinanews.com.cn